报表中不体现的潜在债务风险
在公司转让过程中,债权债务风险是最常见且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许多潜在债务并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但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可能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这些合同可能涉及重大利益,但未在财务报表中充分体现。受让方若未发现这些合同,将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公司可能为第三方提供了担保,这些担保责任在财务报表中通常不直接体现。一旦被担保方违约,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可能造成重大财务损失。
公司可能存在未记录的民间借贷,这些债务往往不在正式财务记录中体现,但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可能因此承担未预期的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但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存在债务而未提出异议,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与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在公司转让过程中,认缴出资义务的转移是重要的风险点。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受让人未能按期缴纳出资,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
若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未按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不足),转让后原股东与受让人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若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则由原股东承担责任。这强调了尽职调查在公司转让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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